12月6日,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完善住房公積金貸款保證的通知》,提出太原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合作,為其購房業主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階段性擔保的,不再收取擔保保證金。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其購房業主提供擔保的,需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主動與公積金中心協商確定作為重點監管資金以外的“代償公積金逾期貸款”額度,并簽訂《階段性保證合作協議書》。“代償公積金逾期貸款”金額從公積金管理中心支付到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中扣留。
房地產開發企業所保借款人有違約的,公積金中心可按照《階段性保證合作協議書》約定條款中委托太原市房產管理局使用“代償公積金逾期貸款”金額辦理公積金貸款代償,不足部分由開發企業與公積金管理中心協商解決。